《青海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印发!
发布者:qhqgs 发布时间:2023-01-13 17:06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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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市、州工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有关要求,为鼓励我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根据国家和我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青海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月6日

 

 

青海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有关要求,为鼓励我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根据国家和我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是指经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价认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指经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中小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标准,负责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青海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实施细则开展本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属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推荐、管理和跟踪等工作。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坚持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搭建优质中小企业数据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各市(州、园区)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企业培育情况、企业服务措施及成效、培育平台数据填报更新和审核情况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青海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财务管理独立规范,主营业务突出,生产经营稳定。

第七条 以下中小企业限制申报认定:

(一)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三)企业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有不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记录、已列入国家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五)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六)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青海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以“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主体应为认定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主体应为认定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九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认定工作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培育平台填报或更新企业数据及资料,并向所在县(区)、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提出认定申请;县(区)、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在培育平台填报的数据进行实地核查,并对提交的纸质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线上数据及纸质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连同《青海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汇总表》、《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汇总表》(附件5、10)《青海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推荐汇总表》(以具体印发文件为准),以正式文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青海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组织专家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名单在青海工业经济信息网、青海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公示5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并印发认定文件。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8),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抽查。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名单在青海工业经济信息网、青海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公示5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印发认定文件。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11),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达到标准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年下半年至次年一季度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二季度组织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推荐工作。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统筹做好企业梯度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经公告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均为三年,认定时间从认定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到期企业分别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要求,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五条 认定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3月2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或培育平台信息与纸质版申报材料不一致的,将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将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公告。


第十七条 有效期内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取消认定资格;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相应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属地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持续推动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推荐、认定、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技术等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工信中〔2021〕218号)同时废止。2022年1月10日前已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按照认定文件执行。

 

附件:1.青海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2.青海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申请表

附件:3.青海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附件:4.青海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附件:5.青海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申报汇总表

附件:6.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7.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

附件:8.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9.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评表

附件:10.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汇总表

附件:11.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12.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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